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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申诉条件及要求
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5-04-20 16:46:32 打印 字号: |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再审申请书原件正本1份,按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

●一审法律文书

●二审法律文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证明

●原审主要证据

●新证据(如有,请与再审申请书提供相等份数)

   温馨提示:再审申请一般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
责任编辑:乔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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