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设机构数量和名称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设12个内设机构: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一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三庭、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执行局、政治部(机关党委)、综合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司法警察大队。
二、内设机构职责
(一)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依法办理刑事、民事、行政第一审和再审案件的立案登记;负责信访接待工作;负责再审审查工作;负责诉讼服务工作;办理诉前财产保全;负责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二)刑事审判一庭
依法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办理其他有关刑事审判工作事宜。
(三)刑事审判二庭
依法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其他有关刑事案件。
(四)民事审判一庭(环境资源审判庭)
依法审理第一审的婚姻案件、家庭案件、继承案件、损害赔偿案件、债权债务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人身权案件、环境资源民事案件、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监督、指导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
(五)民事审判二庭
依法审理第一审的合同、证券、票据等纠纷案件;涉侨、涉港澳台合同纠纷案件;企业租赁、承包案件、企业破产案件;农村承包案件。
(六)民事审判三庭
依法审理第一审平等主体之间以房地产为标的的买卖、租赁、典当纠纷案件,以房地产为标的的开发、建筑承包、入股、联营、代理、居间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
(七)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
依法审理涉及土地、治安、工商、税务、卫生、文化、环保等第一审行政案件;审查行政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立案工作。依法审理刑事、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
(八)执行局(执行庭)
执行法院作为第一审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中的财产部分,执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公证机关、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发生效力的债权书、仲裁裁决、处理或处罚决定以及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办理其他有关执行工作事宜。
(九)政治部(机关党委)
负责本院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党组管理本院干部队伍,协助有关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本院的奖励工作、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法官等级、警衔和其他职称评定工作,办理《法官法》规定的有关工作,办理法官考评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事项;负责本院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组织党员学习;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做好发展党员工作;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办理上级党委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十)综合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政务工作,办理院务会、院长办公会和其他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安排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保密和办公自动化管理工作;负责本院机关的固定资产(房地产)、负责法院财务工作;负责本院的警械、服装、车辆、电脑等专项物资装备的计划拟定、管理及分配;负责人民法庭和审判庭建设;负责本院诉讼费的收缴、管理诉讼费的使用。
(十一)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
负责审判质量管理、审判效率管理、审判流程管理、审判绩效管理、司法统计与分析以及审判经验总结等审判管理职责;负责有关法院工作的宏观调查研究,处理适用法律、政策的请示;办理审判委员会、法官专业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司法鉴定及其他专门性技术工作。组织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区政协委员会提案;负责督查工作;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办理院领导批转的有关文件;组织讨论并汇总上报对有关法规草案的意见,收集、报送信息,开展法制宣传,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十二)司法警察大队
负责法院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等警务工作;配合执行局有关事项;负责法院机关安全保卫、消防、法庭警卫、被告人看管押解、法律文书送达等工作。
三、派出机构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十九里人民法庭、古城人民法庭、双沟人民法庭、十八里人民法庭、古井人民法庭、五马人民法庭、亳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