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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费缓减免的条件和程序
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5-09-15 15:36:31 打印 字号: | |
  一、执行费缓、减、免交条件

  1、当事人交纳执行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执行费用的司法救助。

  执行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2、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执行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3、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执行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执行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4、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执行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二、执行费缓、减、免交程序

  1、申请执行人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执行费用的,应当在申请执行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执行费用的,应当在人民法院通知其交纳执行费用的期限内提交上述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执行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3、申请执行人申请缓交执行费用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4、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司法救助,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5、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作出决定。
责任编辑:乔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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