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谯城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贩卖毒品刑事案件,被告人刘某从他处购买毒品售卖,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25日晚上,在亳州市谯城区白依路“宜尚酒店”的附近,被告人刘某以3000元的价格从朱某某(已判刑)处购买约1.2克甲基苯丙胺,后在家福富侨301房间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汤某某,刘某从中获利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有前科,依法从严惩处;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缴纳全部罚金,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刑法第347条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虽然售卖只有几克,但毒品流入消费领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安全和社会秩序,不容忽视,必须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