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皖1602刑更35号
罪犯常小四,女,汉族,1983年4月14日出生 , 身份号码341281198304144228,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亳州市谯城区芍花小区L4栋1单元101室。现在居住地。
2024年6月6日,本院作出(2024)皖1602刑初58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常小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五千元。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6月24日,常小四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本院受理罪犯常小四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后,移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亳州市人民医院对常小四是否怀孕进行医学诊断,并聘请具有资质的法医人员组成专家组,对常小四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进行审核。亳州市人民医院的诊断意见为怀孕15周。专家组合议意见为:根据病历资料及本次医学诊断时的检查情况、诊断意见,参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被审核人常小四怀孕诊断成立,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我院委托亳州市谯城区司法局对常小四社区影响评估,调查评估意见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2024年7月23日在征求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意见,该院建议对常小四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常小四经医学鉴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应依法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常小四暂予监外执行,由亳州市谯城区司法局执行,罪犯常小四被亳州市看守所羁押四日折抵四日,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4年7月31日起至2024年10月26日止。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